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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支持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作者:景安网络 豫东新闻 发布时间:2019-07-05 17:46:00.0浏览次数:449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8〕23号)、《开封市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精神,为推动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特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支持智能装备产业发展 

  (一)支持企业投资生产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智能传感与控制、智能检测与装配、智能物流与仓储等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对有重大带动作用、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项目管理,市补齐产业短板及支持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等给予支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列入省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重点智能装备产业基地,在园区规划、要素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与支持。 

  (二)支持我市生产的智能装备产品优先参与政府采购。组织开展智能装备供需对接,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国外重要展会且符合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政策扶持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补贴。 

  (三)支持企业优先购置和使用由我市首次自主研发生产的成套装备或核心部件,鼓励重大通用装备跨领域首次推广使用,落实首台(套)重大装备奖励政策。 


  二、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 

  (四)对实施“机器换人”、生产线智能化改造和建设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智能化示范园区的,市级层面根据各县区智能化改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企业、政府投入强度等,制定相应奖补政策。 

  (五)依托智能制造解决方案提供商,按照主管部门组织、财政出资、企业自愿原则,为智能化改造需求迫切的产业集聚区、企业开展实地调查和咨询诊断,提出实施智能化改造的方向和解决方案。引导鼓励市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重点培育企业进行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实施方案设计,方案设计费按市、县(区)财政和企业各负担三分之一的比例给予政策支持,市属企业按市财政和企业各承担50%的比例支持。 

  (六)对实施智能化改造、验收达到智能工厂和智能车间标准,且符合行业超低排放标准的企业,经省认定可以不纳入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范围。 

  (七)简化项目审批程序,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业企业“零增地”智能化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制。 


  三、支持开展试点示范 

  (八)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平台、大数据产业发展等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省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平台、大数据产业发展等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智能化示范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互联网、大数据方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九)在市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中,每年筛选出示范作用大、带动能力强的项目,将软硬件投入的后补助比例由8%提高至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对国内外优势企业在我市设立智能制造研究机构、培训机构或建设引领型智能制造标杆工厂、标志性工业互联网平台,科研实力、服务能力、技术水平国内领先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优势企业单独或联合科研机构在境外通过新建、入股、并购等方式建立智能制造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 


  四、支持工业云平台建设 

  (十一)支持制造企业建设企业云平台,引导有条件的制造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基础电信运营商、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高校等各类机构加强合作,建设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对纳入市重点培育名单的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纳入市重点培育名单的综合性工业互联网平台一次性奖补200万元(项目纳入市重点培育名单后,先给予补助总额的50%;项目通过验收,再给予补助总额的50%;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全额收回)。 


  五、支持企业上云 

  (十二)支持企业采取按需付费、以租代买、服务租赁的模式,使用云平台服务商提供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业务应用等资源服务。市财政根据省统一遴选的“企业上云”云平台服务商名单,按照“总额控制、先上后补、先到先补、补完为止”的原则,以使用名单中云平台服务商提供的资源或服务的费用为基数计算,每年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累计补贴总额每家企业不超过2万元,推进“企业上云”发展。 


  六、创新金融支持方式 

  (十三)以根据《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评价产生的A类企业和B类企业为基础,建立智能化改造企业“白名单”,金融机构对列入“白名单”的企业予以倾斜和优先支持。 

  (十四)鼓励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对智能装备制造、应用等企业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融资租赁业务。鼓励各县区出台政策,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智能装备给予补助。 

  (十五)引导融资担保服务机构对生产、采购智能装备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各县区对融资担保服务给予补助。 

  (十六)鼓励市各发展基金投向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领域,拓宽社会资本投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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